小产权房,这一在中国城乡二元土地制度夹缝中诞生的特殊产物,长期以来因其权属不清、法律地位模糊而备受争议。随着国家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与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深化,小产权房全面退出历史舞台已成为清晰的法律与政策导向。这一进程并非简单的行政命令,而是根植于法律体系完善、产权明晰化及城乡统筹发展的必然要求。
从法律基础层面审视,小产权房的“先天不足”决定了其不可持续的命运。我国《宪法》与《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小产权房通常指在集体土地上建设,并向集体组织以外成员销售的房屋,其土地出让未经过法定的国有化征收与招拍挂程序,违反了土地用途管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制度。其买卖合约自始便因标的物违法而面临无效的法律风险,无法获得国家不动产登记机构颁发的合法产权证书,购买者的权益处于极不稳定的状态。这种法律上的根本缺陷,使其存在缺乏坚实的法理根基。

当前的政策演进与司法实践,正持续压缩小产权房的生存空间。自然资源部等主管部门多次发文,严禁小产权房的建设和销售,并要求对新增案例“零容忍”。在司法裁判中,法院对于涉及小产权房买卖纠纷的处理日趋统一,普遍认定合同无效,双方根据过错分担损失,不予支持其取得合法物权的诉求。同时,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全面实施,彻底封堵了小产权房通过“转正”获得合法身份的幻想。登记机构严格依据合法权源进行登记,小产权房被明确排除在外。这些举措形成了从源头遏制、交易阻断到权利否认的全链条法律规制。
小产权房的全面清理,更深层次的意义在于推动土地要素的市场化配置与公民财产权的平等保护。其存在扰乱了正常的房地产市场秩序,构成了土地财政与地方治理的难题,也埋下了社会矛盾纠纷的隐患。让其全面消失,是践行“同地同权”改革目标、构建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前提。这要求法律不仅要有“破”的勇气,更需提供“立”的路径。例如,通过分类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化解方案,在依法拆除严重违建的同时,探索对部分符合规划的建筑通过补缴地价、纳入保障体系等方式进行有条件转化,但这绝非普遍性的“合法化”,而是特定历史背景下的特殊处置。
小产权房的全面消失是法治进程中的必然环节。它标志着我国土地管理和不动产权利保护体系走向更加规范、透明与公平。这一过程必须严格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平衡历史成因与现实诉求,最终目的是为了捍卫法律的尊严,保障根本的土地制度,并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长远而稳定的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