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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定位与实践路径

比玩 比玩 发表于2026-01-11 00:24:08 浏览2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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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司法机关对侦查人员通过违反法定程序、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方式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规范性准则。其核心宗旨在于遏制违法取证行为,保障程序正义,维护司法公正与公民合法权益。该规则的确立,标志着我国刑事诉讼从偏重实体真实走向实体与程序并重的价值转型。

从法理基础审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植根于多项宪法性原则。首要的是程序正义理论,即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应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通过违法手段获取证据,即使内容真实,也玷污了司法程序的纯洁性,损害了法律尊严。是保障基本人权的要求。宪法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安全等权利不受非法侵犯。刑讯逼供、非法搜查扣押等行为直接践踏这些权利,排除由此获得的证据是对权利受侵者的基本救济。该规则具有重要的威慑与规范功能,旨在从源头切断侦查人员违法取证的动机,促使其严格依法办案,实现侦查活动的法治化。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定位与实践路径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经历了逐步完善的过程。《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明确了非法证据的范围与排除程序。根据规定,非法证据主要分为两大类:一是非法言词证据,即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以及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对此类证据实行强制排除;二是非法实物证据,即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且不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对此类证据实行裁量排除。这一区分体现了对不同程度程序违法行为的阶梯式处理。

在司法实践中,该规则的落实依赖于具体的操作程序。启动阶段,可由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也可由法庭依职权启动。审查的核心环节是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程序。人民检察院承担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责任,证明标准需达到“证据确实、充分”。为履行该责任,检察机关可提请法庭通知侦查人员或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并当庭播放讯问录音录像。若经审查确认或不能排除存在非法取证情形,法庭应依法排除该证据。

规则运行仍面临现实挑战。部分司法人员“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观念尚未根除,对排除非法证据存在畏难情绪。侦查阶段对讯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制度在个别案件中未能全面落实,导致审查判断困难。对“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的具体界定、“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裁量标准,仍需通过指导性案例进一步细化,以统一裁判尺度。

展望未来,深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施,需多措并举。在理念层面,应持续强化程序公正意识与人权保障理念,将其内化为司法人员的职业伦理。在制度层面,应进一步完善侦查行为的内部监督与外部制约机制,全面落实讯问录音录像制度,探索重大案件辩护律师在场权,从源头规范取证行为。在技术层面,可借助科技手段强化对办案场所的监督,固定证据收集过程。最终,通过规则的刚性运行,使每一起案件的办理都经得起法律与历史的检验,真正筑起防范冤假错案的坚固程序防线。